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公告通知市场经济秩序

关于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近期,国家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以下简称《通知》),省相关部门也下发了《贯彻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商秩[2012]33号),部署要求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开展审核清理工作。由于我市生猪屠宰行业总体发展水平较低,屠宰企业数量多、小而散且分布广,特别是一些达不到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不能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规程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给肉品质量安全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市商务局、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农委、卫生局、工商局、质检局、药监局等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对于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设立但未换发新证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根据《通知》标准和要求,开展资格审核和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于2008年8月1日以后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认真对照《通知》标准进行复核,并按《条例》规定由泰州市人民政府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对新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条例》、《江苏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0-2015)》和《通知》规定,严格准入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2012年6月30日前,要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条例》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严格执行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
(三)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进行(具体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
(四)强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各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江苏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要求,完善本市(区)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符合设置规划。
(五)依法严格对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管理。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相关地方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三、严格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六)严格工作时限。2012年2月25日前,各市(区)要制订本辖区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2012年3月,各市(区)组织本辖区内所有屠宰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2012年4月,各市(区)商务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对本辖区内屠宰企业逐一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2012年5月,市商务局牵头分片对各屠宰企业进行核查; 201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审核清理工作;2012年6月至7月,接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我市审核清理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七)严格工作程序。屠宰企业自查结束后,各市(区)商务部门要及时将汇总情况报市商务局,并提出审核申请。市商务局、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将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征求省商务厅的意见。
(八)加强备案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市商务局要在7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填写信息,经省商务厅网上确认。
四、清理审核的要求
(九)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将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商务、经信、财政、工商、质检、卫生、农业、环保、食药监等部门参加的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各市(区)也要完善审核清理部门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执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生猪屠宰企业违法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经信委、商务局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商务、财政局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支持、配合审核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商务、公安、工商、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十一)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督查。市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市(区)审核清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厉查处并纠正自行降低审核标准,向不达标企业核发证牌、将不达标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并核发证牌等做法。
(十二)依法严格追究行政与法律责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方,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十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
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法定职责,是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迫切要求,是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审核清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联系人:市商务局市场秩序处  曹灿,联系电话:86839331。
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发布日期:2012-02-16  阅读次数:437 次  关 闭
@ 2008-2010 泰州市商务局版权所有,对违法版权者保留一切追索权利 苏ICP备10210684号
主办:江苏省泰州市商务局 传真:0523-86839217 技术支持:汉擎科技 | 管理登录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分辩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