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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目录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新增典当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
(四)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
(五)出资协议和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
(六)市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资金保存在省商务厅指定的银行帐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七)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八)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09年、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九)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十)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一)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三)所在地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十四)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十五)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附件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营运资金保存在省商务厅指定的银行帐户内);
(四)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六)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第一至第五项材料需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发布日期:2011-03-18  阅读次数:834 次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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