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28号)及《江苏省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办法》(苏商建〔2011〕894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标准
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商务部制定发布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
二、验收程序
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受理企业验收申请先行初审,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逐一验收,并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验收报告及验收合格项目清单(见附件3)结果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采取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地验收合格的农家店、示范店和配送中心项目实地复检。
三、验收项目材料
(一)申请验收农家店应提交下列材料:
1.农家店工商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自加盟之日起,从配送中心或指定供货商购进商品的登记台账;
7.承办企业用于农家店证照办理、悬挂店招、房屋修缮、货架配置、店主培训等方面的资金情况;
8.与承办企业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承诺书;
9.其他文字材料及照片等。
(二)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装订成册):
1.市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报告,包括承办企业验收申请报告;
2.配送中心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承办企业控股子公司的还应提供相关资产或股份证明;
3.近两年项目建设实际投入资金证明;
4.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有关部门确认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仓储库房产权证(属于租赁使用的提供10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5.配送中心土地使用证(属于租赁使用的提供10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6.配送中心主体建筑平面图(主体建筑面积);
7.信息化系统建设、配送车辆、机械设备、货架、配送商品目录、绿化带等情况;
8.与50家以上农家店签订的5年以上供货合同并实施商品配送业务证明;
9.经所在地财政、商务部门盖章认可的同一项目未重复享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证明;
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配送中心当年建设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1份(投资不含土地购置款,主要包括土建、信息管理系统、配送车辆、货架设施等)。
(三)承办企业农家店项目申报材料由市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归档备查。承办企业配送中心申报材料要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坚持验收工作的原则,严肃验收工作的纪律,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切实做好验收工作。
(二)把握重点,严格验收。各市(县)商务、财政部门要组成由分管领导带队,包括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验收标准,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重点查农家店的建设布局,台账建立、配送商品率、店面整洁度、招牌悬挂符合要求、明码标价、承办企业资金投入是否达标等内容。对只挂牌而承办企业没有资金投入的农家店不予验收。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各市(县)商务、财政部门要建立验收工作责任制,完善验收工作档案,确保责任明晰。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研究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附件:1.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农家店验收申请表
2.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
3.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