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转报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商务局(或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2、企业申请报告;3、境外企业章程、协议、合同;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事依据:
1、 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2、 商合发[2004]452号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